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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能为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3 08:35:56

随着国家对于创业的政策不断放宽,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创业大军,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成立,使得东莞商标注册日益趋热,那关于的这些你都知道吗?

一、商标注册的好处:1、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效劳出处的效果,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2、商标推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商品或效劳的质量。3、商标是公司品牌的根底,有利于商场竞赛和广告宣扬,是公司诺言和质量的标志。4、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5、商标是请求国家免检、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

二、商标注册的方式:汉字商标、图形商标、英文商标、组合商标

三、商标不注册的危害性:第一未注册商标是不受法律维护,不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宣扬手法参加竞赛。由于该商标假如被别人运用,法律并不对该商标供给维护,所以别人将无偿地享用公司辛苦创始出来市场,公司的商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因此遭到危害。第二,公司商标假如被别人抢先注册,就不能持续运用该商标了。由于假如持续运用,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所以主张贵单位进行商标的全部维护。

四、商标的功能:

首先,商标具有商品识别功能。它是商标最初始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甚至在历史上被认为是商标独一无二的功能。试想商品上没有商标,消费者就无法知悉商品的生产者,就无法将不同生产者所提供的同一种商品区分开来。举例来说,大多说消费者在购买运动产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李宁、耐克、安踏等世界知名品牌,但如何对这些品牌的产品进行区分呢?这就需要商标识别功能发挥作用。

其次,商标注册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即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公司的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壮大。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可能完全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可能来源于不同的制造商。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商品声誉就要努力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一品质。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是看商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商,而是看商品的商标的原因。就像我们购买手机,不看手机在哪个地方生产,而是看手机品牌是诺基亚、三星,还是摩托罗拉。如果不是知名品牌,大多数消费者不会购买,商标使这些商品成为众多消费者追逐的对象。

再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仅是竞争的武器,更是企业长久收益的来源。当今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跨国公企业都是靠无形资产竞争,靠无形资产获取收益。

一、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引导消费者识别品牌消费;

二、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声誉,成为企业质量的标志;

三、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和商誉的载体,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

五、通过商标注册,我们可以创造一个品牌,抢占市场先机,通过经营使商标品牌得到发展;

六、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作为财产投资和抵押进行评估、转让和继承;

七、商标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质押以实现其价值。

八、注册商标,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的原则,我国《商标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具体原则包括:

九、商标自愿注册与商标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大多数商标是自愿注册的。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我国国会采取强制商标注册的原则。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十、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于其他商品。

十一、申请优先和使用优先原则:审查和公告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坚持申请优先和使用优先的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初步核准并公告原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对已经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应当初步核准并公告,对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十二、禁止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对他人使用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注册,否则不予注册。以上原则是创业企业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才能继续进行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注册过程主要包括:商标查询、商标注册数据准备、商标注册申请。准备工作结束后,我们将等待商标局的受理、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如果一切顺利,商标注册可以在18个月左右完成,注册商标可以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要买房子,我们需要签一份合同。要装修,我们需要签合同。要找一家商标注册机构,我们需要签一份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忘记了约定的内容,也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查看。但是,签订所有合同的目的只有一个:签订合同是双方事实关系的基础,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知道为什么要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指订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合同具有约束力、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首先,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体现在权利和义务上。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些权利还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同时,当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双方也有权获得补救。另一方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产生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必须由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擅自拒绝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变更、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第三人也不能根据合同行事。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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