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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东莞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1 08:13:44

申请东莞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商标详细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复审请求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想要一个好的品牌很难。有两个原因。一是不能用别人的牌子“敲衬衫”,二是不能太空,这是最难的。一直很麻烦。有人对商标注册这个需要很长时间的阶段不满吗?是不是像他们说的。今天我们将为您带来商标注册的四个原则和时间长度要求。食品商标注册程序仅供参考。品牌名称必须依靠产品的差异化特征来了解潜在消费者的品牌定位,如海飞丝的“去头皮屑”洗发水、美的“抗菌”饮水机、盈雪“滋润”沐浴露等。但根据产品特性的命名,产品特性不应是所有产品的共性。比如,“纯生”啤酒包括青岛“纯生”啤酒、珠江“纯生”啤酒、百威“纯生”啤酒,而“纯生”啤酒已成为一个俗称。

产品的共同点不能显示你的品牌。有时,它们会成为负担。同时,名字要有自己的特点,以免被市场湮没。根据产品个性的名称,我们可以考虑功效(如舒福佳香皂)和情感(如美的电器和君威汽车)。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我们非常重视商标注册的独特性。但说到独特,别忘了要短小精悍。这是最重要的。你也知道每个人的时间都很宝贵。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我们的商标注册名称。时间越短越好。所以,就像海尔这个品牌一样,它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许是因为这个。短品牌比较容易推广。

在选择品牌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按照自己的喜好来确定例子。选择专业代码通常是无效的,而且消费者并不熟悉它。相反,市场却有不好的结果。不过,也建议尽量避免英文缩写。有许多成功的商标是英文缩写。但消费者在理解缩写之前必须知道全名。这是人的一种心理。最终,品牌的最终目的是打动消费者。但也要学会聪明。不要盲目跟风。消费者越复杂,就越困难。

当然,用品牌名称与消费者沟通是非常困难的。它也间接失去了商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明智的做法是让企业营销出去,让人们知道。这也是最成功的地方,也就是所谓的社会营销。企业品牌文化的主题是企业文化的产生,而企业经营是管理人们的思想观念。一个文化含量高的品牌,可以达到“乘势而上”、“乘势而上”的目的。一个品牌可以凭借其文化内涵达到自我提升的目的。它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思想空间,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文化要闪现企业的文化精神,企业的主题是把人们的思想联系起来。一个文化含量高的品牌,可以达到“乘势而上”、“乘势而上”的目的。

品牌可以帮助文化内容达到自我提升的目的。它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思想空间,为企业的后进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可以肯定的是,商标注册所需的时间不会很短。据说至少要一年半,最多两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可能会觉得时间太长。你可以选择商标转让,这也是不同的人的工作风格,但这并不重要。这段时间是很长的,但是你愿意一直等待,这仍然有效。商标注册是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剩余资源的基本保护。商标注册要经历很多步骤,完成程度很长很正常。

美团在2012年击败了“千团大战”,但未能避免商标被抢先的命运。2018年,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中国公司“奥普罗丰”申请了“美团”图形商标。2018年11月,该公司推出了一家名为“澳美团”的中国团购网站。由于澳大利亚提倡“商标优先使用”的保护,一旦商标通过审查,意味着美团可能会失去整个澳大利亚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案:回购商标或提出异议,但这两种方案都不划算,需要耗费大量精力。

显然,有钱的美团选择了前者来回购商标。目前,“美团”图形商标已转让给美团运营商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转让的金额和交易细节,美团中国和美团澳大利亚均不愿透露。现在,美团澳大利亚的官方网站已经被另一个不知名的团购网站所取代。值得一提的是,美团还在澳大利亚申请了“美团”和“美团评论”商标。商标抢注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知名度越高的公司,越容易急于注册。一旦急于注册,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状态,要么回购,要么提出异议。一些公司还可能放弃原来的品牌名称,改用其他名称。

例如,我们非常熟悉汉堡王。当年汉堡王进入澳大利亚时,发现该商标是一家外卖店注册使用的。,它只能改名为“饥饿的杰克”。当Didi的出租车开始着火时,第九种“嘀嘀”已经被一家公司注册,Didi的出租车因商标侵权被起诉,价格为8800万元。后来,Didi的出租车只能改名为“滴滴打车”。再举一个旅游业的例子。众所周知,在现代成立之前,现代汽车的商标已经在浙江省一家民营企业注册,现代斥资4000万元购回。

苹果更糟。2001年,台湾唯冠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为iPad商标。后来,几经周折,它花了6000万美元回购了iPad商标。有很多企业因为商标被抢注,交了不少学费。这些过去的教训实际上提醒我们,商标并非微不足道。企业必须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尽量注册所有与品牌相关的商标。不要因为粗心大意而忽略了品牌,这会影响你的品牌和声誉。

1、“一标多类”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登记方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采取“一个商标、多个类别”的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可以在一次申请中为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例如,在德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商品和服务清单”等文件;在英国《商标法》中,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是指定商品或几种商品的注册;在美国国家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方便专利商标局的管理,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决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但不限制或者扩大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就其实际使用或者拟实际使用的各类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但应当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规章中规定的可以分种类申请的商品;第四部分中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识别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部分在国家注册中规定:商标申请应提交给目标国家注册并根据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加以区分的货物供应商名单。

2、“一标多类”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节约行政成本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近年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全年商标注册申请数已连续多年超过100万件。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完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新的《商标法》,申请人只需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中的注册提出一次申请。此时,审查员只需审查一份申请,并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对多个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也无需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这就减少了申请的规模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的数量,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洁,便于今后科学分类。同时,理论上可以减少商标审查的数量,加快商标审查的速度,提高审查的质量。申请人按照一个商标一类的原则,申请同一商标多类注册。不同类别的考试将由不同的考官进行,造成工作效率的浪费。

同时,由于考官的不同,主观标准的不同也可能导致考试结果的不同。但从理论上讲,“一标多类”的实施将变成一个商标,一名审查员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不仅提高了审查质量,而且提高了审查速度,保持了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审查速度的加快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保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一个商标一类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要求提出多个商标注册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交多份资质证明。代理机构还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核查。在随后的续签、变更等情况下,需要提交多份申请。但是,对于一个商标和多个类别的情况,注册多个类别时不需要填写多个申请,只需要一个注册申请,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和续展手续将简单得多。

4、可以降低商标管理的行政成本由于注册数量的减少,也可以减少商标管理的管理费用,如商标公告的印刷发行费用、商标公告的页数、商标注册的注册量、商标数据库的容量等,有利于提高统一检索标准。不过,这笔费用与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无关,只为国家节省了成本。

(1)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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