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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转让有哪些程序限制

作者:东莞鑫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30 08:47:48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属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那么东莞商标注册转让的程序限制是怎样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转让注册商标是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单个当事人自主决定。按相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而相关申请手续是由受让人进行办理,并且受让人是必须符合商标法相关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制造、生产、拣选、加工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受让人是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并且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过,若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那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其情况的严重性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转让时,是会受到以下限制:

1、转让注册商标的,其商标转让人若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有注册近似或相同的商标的,那么必须一起进行转让;

2、易导致混淆或导致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会允许其进行转让的,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除非你今年夏天在一些偏远的地方躲藏,否则你可能听说过ALS冰桶挑战赛。你甚至可能参与了这种病毒现象,在撰写本文时已经筹集了超过1.14亿美元。商标代理公司然而,根据“财富”杂志的一篇文章,你可能没有听说过,ALS协会试图将“冰桶挑战”和“ALS冰桶挑战”口号标记为商标。这些商标将赋予他们控制条款使用权。

根据这篇文章,对他们尝试的消息的反应不太积极。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记录显示,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幸运的是,平均商标申请很可能不会引发太大的戏剧性。什么是商标?商标注册对任何企业都至关重要。根据商标局的说法,商标是“一个词,短语,符号或设计,或其组合,用于识别和区分一方的货物来源与其他方的货物来源。”在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开发新产品之后,消费者必须确切知道谁在销售产品。公众对哪些企业销售他们所购买的特定商品的困惑对消费者不利,对商业产生负面影响。

阅读更多关于“什么是商标”在过去的几个夏天,你可能想知道为什么许多供应商出售突然出现的各种“流行音乐”。它们可以被称为水果流行音乐,冰棒和其他类型的流行音乐,但不是冰棒。Popsicle®是联合利华的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企业都不能将该术语用于其产品。

USPTO商标搜索当一个组织决定其产品的名称和其他识别标语或符号时,他们需要确保这些名称尚未使用,以便减少混淆的可能性。一个商标检索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标。注册商标的基本商标查询可以在USPTO网站上免费使用其商标电子查询系统(TESS)完成。

您也可以在专利和商标资源中心进行搜索。遍布全国各地。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设计搜索代码手册也可以搜索不同的标识和设计,可能是一个商标的一部分。请注意,在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USPTO不会对您进行搜索。但是,他们会在您提交后进行搜索,但如果已经存在与您类似的其他注册商标或待审商标,则不会注册您的商标。同样重要的是要记住,TESS是联邦商标搜索,并且“包含有效和无效商标注册和申请的记录。”申请状态将显示是否已注册,待决或放弃。搜索并不止于此。一个全面的商标检索需要更多。

商标搜索问题对于商标搜索,请创建一个描述与商标一起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字词列表。在搜索中包含您的公司名称和品牌名称。考虑与您的潜在商标和非常规拼写相同的词语。使用在线“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标识手册”查找特定条款。有关您的搜索策略和国际保护的更多详细指导,请访问USPTO网站,了解如何进行商标搜索。ICANN是指定名称和号码的互联网公司。

在他们的网站上,您可以查看是否正在使用特定网站域名以及谁拥有该域名。对您的单词和潜在商标列表进行简单的谷歌搜索,看看会出现什么。有时商标可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使用中,可能已经建立了普通法权利,可能会阻止贵公司注册和/或导致潜在的法律纠纷。

检查SuperPages列表中是否有正在使用的名称。搜索可在州政府办公室为您所在州进行州公司记录搜索的公司名称。该办公室网站还可能包含州一级的有效和注册商标列表。企业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让有价值的商标变得通用。只要联合利华继续对心爱的标志性Popsicle®施加其商标权,那些由群众制作的冷酷美味的夏季款待将继续被称为“流行音乐”。

同一名称的矿泉水商标由竞争对手在农药类别册。消费者在购买矿泉水时,会不会因为联想不好而犹豫不决?顾客买矿泉水会不会觉得奇怪?例如,如果特伦斯只在乳制品上注册商标,那么有人用“特伦斯”注册农药类,还有人敢喝?一个品牌的发展是极其困难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在品牌和消费者之间设置障碍,如果他或她滑入一只脚,这样消费者可能会对品牌有“横膈膜反应”。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一个真实的案例:伊利的反对理由很简单:商标一旦在卫生间等卫生设备上使用,就会对伊利饮料造成隐患。

但即便是驰名商标——伊利自有的品牌保护之路也走得很艰难,因此多类别注册保护是每个发展中的品牌都必须关注的问题。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相关商标和类似商标的注册是对多种商标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利用类似商标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对品牌的负面影响!除商标多类注册外,商标保护还包括商标全类注册,这大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型中小企业,商标多类注册可以满足其需要。商标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

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家和企业来说,就像是乘风破浪的感觉。只有满意了,才能给企业家和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企业家和企业对其产品的命名和保护有二个标准:一、给产品起个好名字,把产品表达清楚,一目了然;二、与产品名称相对应的中文名称。Com(即域名)必须由您自己掌握;如果二者都满意,将为企业家和企业节省至少数百万的推广成本。创业企业:成功不能复制,但模式可以借鉴!在这样一个时代,拥有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一把利剑。有了好的利用,自然就能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占据自己的位置。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注册相关或类似商标,做好商标的多类保护工作。

这种模式的目的是避免恶意企业想碰的热点,破坏企业形象。如果企业认为多类商标保护只是成熟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下,企业无法得到发展。据了解,多类商标注册的好处如下:

一、为避免企业扩大后,生产经营范围可能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商品时出现的尴尬局面,发现使用多年的商标已被他人在该领域注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再注册必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避免他人恶意抢注或弱化企业商标。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品牌被别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在马桶上注册,就会彻底丑化康师傅商标的品牌性质。如果没有多重或各种保护,康师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人恶意篡改商标,并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因此,多类商标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初,应将商标保护纳入发展战略。多类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类似商品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⑴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⑵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⑶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汽车与汽车修理厂。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判定中,存在两条规则:一种是客观规则,这种规则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或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即如果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相同,则构成类似。另一条规则是以混淆为判别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那些客观的比对条件,但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可能存在特定的联系,两者也构成类似。如当某汽车修理厂挂上大众的商标时,相关公众有理由认为该汽车厂的维修服务与大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而认为在此处维修大众车比别处更有技术支持的优势。

这种比较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也适用于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商标注册在适用客观规则时,仅需要对比较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对比,相同则构成类似。至于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统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驰名度则不予考虑。客观标准存在的目的在于树立一个统一的规则,这种规则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必须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来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则完全可能出现下列结果:同样的两个商品和一个普通商标联用时不类似,和一个著名商标联用时却可能被认为类似。这样离开商标谈论商品客观上是否类似实际已失去意义。

当然,即使是客观标准,其内容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且对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具体内容也将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变化,应当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之间的比较,同摩托车与货车之间的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均是一种代步工具,他们的销售对象均是有代步需求的消费者;其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但高档摩托车与普通轿车之间的比较又有所不同,如哈利摩托车的价格远高于经济适用型轿车,两者的消费定位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同为车辆的卡车的使用价值不在于代步,而在于运输,因此从客观标准上说卡车与摩托车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但顶级摩托车与在相同消费人群中流行的高档轿车的类似比较,就没有这么简单和直接了。这需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混淆或联想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并不特别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些因素考察商品的类似问题。

如当我们看见某台自行车上标有梦特娇商标时,我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用于衬衫上的梦特娇商标联系起来,能否认为衬衫与自行车构成类似商品?即使再马虎的消费者、用再不经意的注意力也不会认为衬衫厂生产自行车,显然二者风马牛马不相及。此时,相关公众产生的这种联系,是因梦特娇商标的驰名而引起的,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上例中所称的顶级摩托车与高档轿车的比较,除了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要考察这个特定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时所关注的因素(价格、服务、质量或仅仅只关心品牌)。一般而言,特定联系应当指一种现实的、实质的联系,而非联想中的联系。如汽车与汽修业务之间存在着产品与服务的联系;而普通摩托车与经济适用轿车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均由发动机驱动,且发动机的品质决定了车辆的基本性能;但对梦特娇衬衫与自行车之间的联系,则仅仅基于前者的知名度而产生,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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